近日,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依法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其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一)实行任前资格审查。对拟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就其是否具备相关法定条件以及近三年公务员连续考核结果、所在单位组织考察公示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把任职入口关。(二)严格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拟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安排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提请任命机关应当撤回提名,一年内不得再提请任命。(三)完善任职期间履职评议工作。评议采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市人大代表参加的法官检察官所在单位会议评议两种方式,被确定为不满意档次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质询或建议组织谈话诫勉。(四)开展代表评价庭审和办案卷宗活动。组织市人大代表抽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庭审影像资料和办案卷宗,并对其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评价结果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向被评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反馈。(五)组织代表选择性旁听“两个会议”。组织市人大代表选择性旁听市法院审委会、市检察检委会,指向性评价法官检察官依法议事水平,评价结果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向被评价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六)建立任职履职情况资料库。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履职情况资料库,条件具备时可在市人大网络平台公开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七)实行专项报告开发区法院检察院工作制度。根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法检两院的工作实际,实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项报告开发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制度,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