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和常委会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领导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负责各委室之间工作的协调。
四、负责文字把关,负责人代会、常委会领导讲话以及人大机关重要文稿、报告、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常委会、主任会、党组会记录、常委会会报编印;负责文电收发、文印、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
五、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资调整、干部培训、公务员考核、机关值班工作。
六、负责信访、软环境建设和优秀处室的评比工作。
七、负责机关行政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及老干部工作。
八、参与调查研究,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九、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常委会安排的有关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
二、组织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重要文稿以及重要经验交流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开展理论研究,具体负责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宣传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新闻报道;指导县区人大的新闻宣传工作。
五、负责《连云港人大》、《连云港人大信息》的编辑发行工作;负责市人大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七、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协调督促规划、计划的实施。
二、负责综合性法规案的起草及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三、提前介入并参与各工委的立法工作,重点在法理上以及同国家法律有无抵触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提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五、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收发、报送(报初审、报批准、报备案)、公布及汇编工作。
六、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七、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开展地方立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地方立法方面的经验。
九、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监察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监察司法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监察、行政、司法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监察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诉,办理上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诉案件。
八、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九、负责拟任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
十、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计划和预算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有关文稿。
五、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对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六、对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的计划、预算部分变更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提供资料或报告。
八、检查、推动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九、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财政经济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好具体工作。
十、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财经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十一、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十二、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三、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四、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和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对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结合组织专题调研,提交调研报告。
三、负责财政、税收、审计、金融等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全国人大交办的有关财政、税收、审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负责有关财政、税收、审计、金融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好备案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对财政、税收、审计、金融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预算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八、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九、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等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环资城建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八、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九、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科文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教科文卫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八、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九、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十一、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社会建设等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八、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九、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等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外事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八、承担常委会外事接待相关任务,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九、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一、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农业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其他事项。
四、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大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发挥市人大农业经济专业组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六、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一审工作。
七、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八、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九、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关于人事、代表、选举、乡镇人大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
二、对全国、省人大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负责市人大代表和在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四、负责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负责代表活动的组织安排。
六、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具体工作,承办省人大代表的补选、罢免等有关事项。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负责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九、负责县区、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十、承办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并配合办公室接持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一、负责人大代表和县区乡镇人大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加强同上级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交往。
十三、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