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公 告
第1号
关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已经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将草案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朝阳东路69号)。
电子邮箱:lygrdfgw@163.com。
传真号码:0518-85810879。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高质量创新发展新格局,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一流大型石化产业基地,打造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和石化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先行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石化产业基地
、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产业链延伸发展区(
战略新兴产业园)、
配套服务区
(云湖商务核心区)以及徐圩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化产业基地应当遵循绿色低碳、智慧安全、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以科技引领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建设“一体化、大型化、园区化、高端化、清洁化”的国际一流石化产业基地,成为国内化工园区绿色、低碳、安全、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第四条
成立市石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石化产业基地及拓展区建设,协调推进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重大事项。
以徐圩新区为主导加快推进徐圩港区开发建设,成立徐圩港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徐圩港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工作。设立徐圩港区管理机构,隶属徐圩新区管委会管理,统筹负责徐圩港区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安全环保、口岸开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五条编制
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石化产业基地内引进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产业项目准入标准与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要求,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石化产业项目进入石化产业基地。
有序推进炼化项目“减油增化”,延长石油化工产业链。
第七条科学规划石化产业基地功能布局,统筹生产与生活、商务办公等功能建设,加快构建产业、商务、科技和人才等功能平台,在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及安全底线条件下,在云湖商务核心区规划建设与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规模相适宜且与生态管控要求相适应的商务、研发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促进
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八条鼓励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与石化产业基地配套的垃圾焚烧、
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一体化设施。
第九条
坚持与周边园区协同联动发展,建设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与基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规划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济,构建园区分工明确、链条紧密衔接、产业联动支撑、区域协同共进的连云港石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十条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构建立体化集疏运网络,实现港口与石化产业基地的无缝衔接,以服务临港重大产业发展为核心,建成具备引领示范效应的绿色、智慧、循环、低碳的产业支撑大港。推动内河航道建设,加强与连云港铁路港互动,形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深水航道和锚地建设,提高服务大型船舶航行与靠泊服务的能力。
港口建设应为临港重大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单位以独资、合资、合作、控股等方式,参与港口码头等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设、运营。
第十一条对石化产业基地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保障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海域使用以及能耗和排放指标。
对石化产业基地内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应当在扶持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石化产业数据信息统计应当准确、客观、全面,真实反映石化产业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引导石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徐圩新区管委会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投资符合徐圩新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鼓励类产业,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予以支持。
徐圩新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市场拓展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逐步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徐圩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控制总量、急需紧缺原则,在石化产业基地专业岗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行灵活人事制度,吸引国内外一流专业人才。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产学研对接,为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培养人才。强化产教融合,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建立常态化工人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石化产业基地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用能权、水权和碳排放权等与环境保护相关权益的抵押、质押融资模式。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促进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支持石化产业基地按国家相关要求高标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联通应急指挥、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应急设施,构筑灾后应急管理和生存空间。
第十六条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开展新型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产业用地出让方式改革。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第十七条
徐圩新区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石化产业基地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石化产业基地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积极培育和吸引多元化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石化产业基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
十八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内的企业自主或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长效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石化产业区域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
第十九条徐圩新区应当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大力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产业项目。
探索与高校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围绕新一代石化产业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克石化产业卡脖子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创建品牌。
第二十条 推动建设与石化产业基地相适应的临港产业体系,集约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以及石化产业专用的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徐圩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鼓励发展临港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服务、国际贸易和创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发展优势和特色,建设以油气和化工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合理规划油气储运、石化产业等区域布局,完善港口、铁路、管网、储罐、堆场、航道、锚地、地下洞库等基础设施,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
积极推动设立油气化工品交易中心,开展油气、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鼓励开展场外交易,推进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集聚境内外贸易商创新开展原油、成品油、化工品现货交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化工品交易中心、油气储运基地,推进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石化产业基地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切实做好基地安全环保设施、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从项目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
第二十三条
石化产业基地、徐圩港区及配套服务区(云湖商务核心区)等依法实行封闭管理,加强安全管控。安全管控方案由徐圩新区管委会制定,具体由各生产主体实施。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石化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石化产业基地全过程安全管控,完善石化基地运管服务中心指挥调度、运行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探索实行化工企业驻厂监护、特种作业第三方监管服务等制度,强化一线巡查管控队伍建设,提升安全风险精准治理水平。
建设涵盖风险监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全流程、全生命周期、具有全国化工园区示范意义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全面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集中泡沫站、海上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海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环保、消防、医疗、公安、交通等多部门联动应急综合响应平台,形成水上救援、空中搜救和陆地抢险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高标准建设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应急救援专职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实战化水平,发挥应急救援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的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十六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制定应急
救援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根据应急救援演练实际效果调整应急救援预案。
石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七条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并与石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 建立石化产业基地安全业主委员会,完善石化产业基地安全自律管理模式,促进石化产业基地企业安全管理良性互动。
园区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履职,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确保各企业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实行能耗总量控制,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石化产业基地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对标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研发平台,支持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在石化产业基地内推广应用,建设国内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示范标杆和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创新应用示范区。
第三十条
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发展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执行最严格的行业废水、废气排放控制标准,对高耗能项目审批严格把关。
鼓励和支持石化产业基地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推进清洁能源、绿色能源替代工作,持续提升“零碳”清洁能源在石化产业基地能源体系中占比,推动石化产业基地全产业链节能、降耗、减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石化产业基地应当按照绿色低碳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综合能源(集中供热、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统一供给和梯次利用,建设国家综合能源供应服务保障示范基地。
第三十二条石化产业基地实行规范的产业升级和退出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鼓励石化产业基地内的企业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企业开展排污权、用能权、水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陆海污染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港口、近岸海域的生态保护,有效控制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逐步修复海洋生态。
加强徐圩港区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准入体系和环境质量检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环保管控水平,为石化产业基地提供支撑保障。
第三十四条石化产业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水体治理、土壤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生态隔离等措施,对石化产业基地水体、湿地、岸线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形成河湖联通的水生态体系,增强水体、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石化产业基地与产业链延伸发展区(战略新兴产业园)及配套服务区(云湖商务核心区)之间应当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廊道。
第六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石化产业基地发展需要,按照应放尽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与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相关的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徐圩新区管委会行使,并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于依法无法赋权事项且确有必要在徐圩新区办理的,应当在徐圩政务服务中心设点办理。
徐圩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支持徐圩新区独立自主创新政务服务模式。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石化产业基地世界一流标准体系对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发挥评价机制对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三十七条鼓励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海警、金融管理、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徐圩新区设立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支持徐圩新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徐圩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徐圩新区开展先行先试。
第三十八条徐圩新区管委会应当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简化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加大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健全集政策信息发布、产业动态分析、监管信息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
加快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石化产业融合,推进智慧化工园区建设,加快石化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条
徐圩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努力打造未来高新化工企业运行、监管新模式。
第四十一条 探索在徐圩新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徐圩新区管委会在现行法治框架内针对石化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大胆创新、崇尚实干,树立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进取、推动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十三条徐圩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以及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实施全员聘用制、岗位工资制以及聘用制工作人员等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石化产业基地,位于徐圩新区南复堆河以北、疏港大道以南、烧香支河以东、复堆河以西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是指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和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化工园区。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