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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
二、检察建议的提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和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四、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进行核实研究,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被建议单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和检察机关的答复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及时提醒、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检察机关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提醒、督促仍不回复或不予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七、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确保检察建议工作的质量。每年度应对检察建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八、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开展调研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对于科学合理、依法可行的检察建议,应监督被建议单位或被建议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整改或督促整改;对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检察建议,应要求检察机关撤回。
九、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