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体系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东海水晶产业优化升级,打响“世界水晶之都”品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东海水晶产业,是指以东海县为主要集聚区,涵盖水晶原材料交易、产品设计、创意研发、生产加工、品牌建设、文化传播、市场销售等活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东海水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创新驱动、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
东海水晶产业促进发展相关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产业布局,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协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东海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东海水晶产业发展日常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水晶加工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培育水晶加工制造龙头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晶品牌保护、质量监督、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水晶制品产销对接、电商培育、对外贸易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水晶文化资源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数据、金融、海关、税务、邮政管理、版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水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规范和促进东海水晶产业有序发展。
第七条 水晶生产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经营要素、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水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水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搭建水晶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通过公共场所展示、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东海水晶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支持举办水晶产业发展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提高东海水晶国际国内知晓度,推动合作与交流。
每年九月为东海水晶宣传月。
第九条对在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体系
第十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以及生态承载能力,合理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动水晶关联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东海水晶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海水晶城、东海水晶文化创意产业园、水晶交易大集、水晶加工基地等载体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引导水晶设计、加工、制造、销售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市、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水晶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第十二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水晶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水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新兴业务、上市等方式提升综合实力,培育东海水晶产业领军企业。
支持发展东海水晶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国内外水晶企业在东海县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
第十三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东海水晶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招引计划,开展全产业链招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
市、东海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东海水晶产业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企业开展生态保护与节能降耗,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生态示范实验,提高生产原料利用率,促进生产废弃物的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以及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水晶文化为主题的文旅项目开发与推广。
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中融入水晶文化特色,鼓励将水晶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城市家具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水晶文化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等建设。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水晶加工、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延伸水晶产业链,推进水晶产业与休闲消费、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书画名家、作家、创意人员开展水晶文化创意活动,推出精品名作。
第十六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生产经营者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园、水晶产业电子商务专业村、跨境电商监管仓、公用型保税仓等载体建设,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促进与港口、口岸等开放平台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引进行业影响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电商服务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水晶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做强自有营销渠道。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水晶产品,培育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国际化交易平台合作,建立海外营销网络,推动水晶产品进入全球市场。
鼓励水晶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企业利用全球水晶原材料、设计资源、先进技术和人才,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晶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等,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晶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快速解决机制,依法提供维权援助。
支持水晶作品、产品设计者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水晶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公布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程序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申请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获准使用手续。对符合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商品上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
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定期检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晶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水晶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水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市、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水晶原材料、制作技艺、产品质量等相关标准,促进水晶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水晶企业与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与水晶相关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水晶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二十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晶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培育水晶产品检验检测品牌,提高水晶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
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资质许可,不得从事水晶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整理水晶文化和历史遗存,促进水晶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园、文化馆(站)、博物馆、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公共场所,开展水晶文化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七条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水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水晶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水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加强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支持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水晶雕刻从业者开展技艺改进、传承与传播活动。鼓励开展技艺培训、收徒授艺,推动东海水晶雕刻技艺的创新发展。
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海水晶传统工艺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手工雕刻、镶嵌拼接等核心技艺依法实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保护其所有或者持有的水晶珍品、精品、非遗技艺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捐赠给东海水晶博物馆、档案馆、东海水晶雕刻国家级非遗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东海水晶博物馆、档案馆、东海水晶雕刻国家级非遗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水晶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市、东海县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健全东海水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东海水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层次,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第三十条市、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水晶相关基础研究和性能、功能开发,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技术储备。
第三十一条市、东海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东海水晶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更新机器设备,优化生产流程,建设智能工厂,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第三十二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海水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新型切割工艺、环保表面处理、文化创意设计等领域的研发项目予以资助。
鼓励运用数字技术复原传统水晶工艺流程,开发水晶数字藏品、非遗主题摆件等产品。
第三十三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海水晶产业研发设计、概念验证、孵化、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汇聚行业数据资源,推广共性应用场景。
鼓励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东海县设立水晶领域合作研发平台,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创平台,推进水晶产业技术创新以及应用转化平台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晶企业自建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基地,提高创意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水晶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创意设计人才和水晶生产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扶持优秀原创产品,促进西游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以及科技、时尚等现代元素融入水晶产品。
鼓励水晶产业与穿戴甲等产业融合发展,在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水晶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水晶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一带一路”交汇点重点支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等发展优势,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营造水晶贸易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海水晶产业发展要素保障,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依法保障水晶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税务、海关、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指导和帮助水晶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水晶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
支持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东海水晶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水晶产业业务和资产构成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促进融资的水晶估价、动产监管、抵质押品处置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水晶产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用于投资、入股、融资、担保等活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水晶产业相关保险产品,引导水晶生产经营者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市、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水晶产业链项目,统筹做好项目用地等要素支撑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东海水晶原材料资源的保护,提高东海水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依法打击私挖盗采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一条市、东海县统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水晶产业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水晶产业大数据库,搭建水晶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二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晶产品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大宗商品物流、快递物流等平台资源,打造水晶产品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区域性水晶产品流通基地。
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障物流渠道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晶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水晶产品的包装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水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开展失信惩戒,推进水晶行业诚信建设。
第四十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海水晶产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创新创业项目,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企业、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开展补贴性培训,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晶产业相关紧缺人才培养。
支持水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招收学徒,完善名师带徒制度。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培养符合水晶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
第四十六条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工艺美术专业资格条件的水晶雕刻人才,应当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各级乡土人才、高技能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水晶雕刻人才,应当组织申报相应的人才项目。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水晶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水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水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东海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档案馆、非遗馆等专业机构对馆藏水晶珍品、精品以及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毁的,由相关机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促进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配套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